查古籍
人之肢体肌肉,及手足指,设被刀斧伤落,不在毙命之处,尚有皮连或皮已断,先宜止其血,速趁血未冷,气未散,安整原位,不可稍有歪斜,即在伤口掺生肌药,外贴膏药,加以布条扎紧,不使移动,隔三四日一换,月余可痊。尚伤落之肢肉一过迟,而血枯气散,虽如法安放上药,必难接续归原。因生气已去,岂有复长之理?至接断骨,妙在手法,当考伤科书自知。
(公元 1624 年)明.张介宾(景岳)注。三十九卷。 把《黄帝内经素问》、《灵枢经》分类编次为 12 类,390 条,条理分明。附图翼十一卷、附翼四卷。注解每有独到之见。
《类证治裁》(公元 1839 年)清.林佩琴(羲桐)着。采辑清代中叶以前的医家著作,对于温病、报病、妇科、外科各证,述其原因,析其不同证侯和不同治法。
人之肢体肌肉,及手足指,设被刀斧伤落,不在毙命之处,尚有皮连或皮已断,先宜止其血,速趁血未冷,气未散,安整原位,不可稍有歪斜,即在伤口掺生肌药,外贴膏药,加以布条扎紧,不使移动,隔三四日一换,月余可痊。尚伤落之肢肉一过迟,而血枯气散,虽如法安放上药,必难接续归原。因生气已去,岂有复长之理?至接断骨,妙在手法,当考伤科书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