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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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伤寒新愈,起居作劳,因而复病,谓之劳复;强食谷食,因而复病,谓之食复;男女交接,复而自病,谓之房劳复;男女交接,相易为病,谓之阴阳易。盖因其人新瘥,余邪伏于脏腑,未经悉解,故犯之辄复也。学者于临证时,审其脉证而详辨之,则施治自无误矣。(《医宗金鉴》)
伤寒既愈复热者,其故有四∶或以邪气方散,胃气未清,因而过食者,是为食复;或以表邪方解,原不甚虚,有过慎者,辄加温补,是误补而复。若此二者,所谓食入于阴,长气于阳,致卫气复闭,阳邪复聚而然。
仍宜汗也。又或新病方瘳,失于调摄,或劳伤脾阴,因而复热者,是名劳复;或不慎房室,因而再感者,是名女劳复。若此二者,所谓阴虚者阳必凑之而然。或从补,或从汗,因时制宜,权其缓急,而治分虚实也。(张景岳)
伤寒瘥后,终不惺惺,精神欠爽,言语错谬,诸治不效,或潮热颊赤,或寒热似疟,都是发汗不彻,余邪在心包所致。(《得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