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肝者。罢极之本。魂之居也。其华在爪。爪者筋之余。其充在筋。筋者肝之养。开窍于目。
心者。生之本。神之变也。其华在面。心火气腾上。使五色修明。而荣于其面也。其充在血脉。血脉者心之养。开窍于舌。舌用非窍。寄通于耳。耳为心之官。与小肠合。小肠者心之府。心主行血。配于礼。为阳中之太阳。通于夏气。
脾者。仓禀之本。营之居也。其华在唇四白肉际。唇者脾之外候也。其充在肌。肌者脾之通鼻者肺之官肾者。主蛰。封藏之本。精之处也。其华在发。发者血之余。脑之所养。肾主于髓。而脑为髓海。其充在骨。骨肾之外应。开窍于二阴。二阴者。前后便也。前后便者。肾之外穴也。
与膀胱为合。膀胱者肾之府。主受五脏六腑之精而藏之。配于智。为阴中之少阴。通于冬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肝者。罢极之本。魂之居也。其华在爪。爪者筋之余。其充在筋。筋者肝之养。开窍于目。
心者。生之本。神之变也。其华在面。心火气腾上。使五色修明。而荣于其面也。其充在血脉。血脉者心之养。开窍于舌。舌用非窍。寄通于耳。耳为心之官。与小肠合。小肠者心之府。心主行血。配于礼。为阳中之太阳。通于夏气。
脾者。仓禀之本。营之居也。其华在唇四白肉际。唇者脾之外候也。其充在肌。肌者脾之通鼻者肺之官肾者。主蛰。封藏之本。精之处也。其华在发。发者血之余。脑之所养。肾主于髓。而脑为髓海。其充在骨。骨肾之外应。开窍于二阴。二阴者。前后便也。前后便者。肾之外穴也。
与膀胱为合。膀胱者肾之府。主受五脏六腑之精而藏之。配于智。为阴中之少阴。通于冬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