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1、留针问题:眼针不宜留针过久,至少5分钟,最长不可超过15分钟。
2、禁忌症:除病势垂危,抢救期间,精神错乱,气血虚脱已见绝脉者皆可用之。对震颤不止,躁动不安,眼睑肥厚(俗名肉眼胞)可以不用。
(公元 1528 年)明.薛己(立斋、新甫)着。 一卷。先论口齿、喉舌之证,分为六门,次论骨鲠、诸虫、体气的治法 ,也分六门,末附方药。
1、留针问题:眼针不宜留针过久,至少5分钟,最长不可超过15分钟。
2、禁忌症:除病势垂危,抢救期间,精神错乱,气血虚脱已见绝脉者皆可用之。对震颤不止,躁动不安,眼睑肥厚(俗名肉眼胞)可以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