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有毒。杀禽兽,蚀息肉,敷恶疮。
百一方∶豉虫,主射工。取一枚致口中便愈,已死者亦起虫有毒,应不可吞,云以白梅皮
《济阴纲目》(公元 1620 年)明.武之望(叔卿)着。十四卷。对明.王肯堂《证治准绳》中的女科,加以评释圈点而成书。
有毒。杀禽兽,蚀息肉,敷恶疮。
百一方∶豉虫,主射工。取一枚致口中便愈,已死者亦起虫有毒,应不可吞,云以白梅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