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自2003年开展以来,各地积极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指导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我局对各示范区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规律性经验和规范性做法进行提炼、整理,起草制定了《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工作中参考使用。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 系 人:严华国 吴 迪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65930672(传真)
二○○九年八月五日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药保健药品
■[此处缺少一些内容]■
六、中药保健药品申报资料参照新药(中药)三类有关项目要注。考虑到此类药品有长期服用的特点,应强调注意安全性。
七、中药保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三章规定执行。
八、中药保健药品的包装、广告、商标等管理,同治疗性药品一样,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九、中药保健药品一律不得公费报销。
十、本规定下发之日执行。违反本规定者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