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
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
膝腘以下至跗属,长一尺六寸。(腘,腿湾也,跗足面也。膝在前,腘在后。
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
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长一寸。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按:
骨度乃『灵枢经·骨度篇』文所论之长短,皆数也。
然骨之大者太过,小不及,此亦但言其则耳。
至于周身手足折量之法,掌用前中指同身寸去为是(见图二十四、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
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
膝腘以下至跗属,长一尺六寸。(腘,腿湾也,跗足面也。膝在前,腘在后。
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
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长一寸。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按:
骨度乃『灵枢经·骨度篇』文所论之长短,皆数也。
然骨之大者太过,小不及,此亦但言其则耳。
至于周身手足折量之法,掌用前中指同身寸去为是(见图二十四、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