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查古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齐丞相舍人奴,病得之流汗数出,灸于火而以出,见大风也望之杀。然黄黄者土气也,土不胜木。当至春,隔塞不通,不能食饮,法至夏,泄血死。众医以为大虫,不知其伤脾气也。
医不能望色,即不能辨症,自并生死不能决矣。若再诀治,势必加剧。若此症众医以为大虫,必投泻药化虫药无疑,故成伤脾。否则流汗见风,病在皮孔,何以伤及脾气哉?且伤脾不比伤肺伤肝,况当能食,治之尤易。乃知其病而无方,则亦何贵乎有名医。不惟舍人不幸,当时病者亦皆不幸也。(樊阿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