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凡刺有十二节,以应十二经。一曰偶刺,偶刺者,以手直心若背直痛所,一刺前,一刺后,以治心痹,刺此者傍针之也。二曰报刺,报刺者,刺痛无常处也,上下行者,直内无拔针,以左手随病所,按之乃出针,复刺之也。三曰恢刺,恢刺者,直刺傍之,举之前后,恢筋急,以治筋痹。四曰齐刺,齐刺者,直入一,旁入二,以治寒气小深者,或曰三刺,三刺者,以治痹气小深者也。五曰杨刺,杨刺者,正内一,傍内四,而浮之,以治寒气大博大者也。
六曰直针刺,直针刺者,引皮乃刺之,以治寒气之浅者也。七曰输刺,输刺者,直入直出,稀发针而深之,以治气盛而热者也。八曰短刺,短刺者,刺骨痹稍摇而深之,置针骨所,以上下摩骨也。九曰浮刺,浮刺者,傍入而浮之,以治肌急而寒者也。十曰阴刺,阴刺者,左右率刺之,以治寒厥中寒厥足踝后少阴也。十一曰傍针刺,傍针刺者,直刺傍刺各一,以治留痹久居者也。十二曰赞刺,赞刺者,直入直出,数发针而浅之出血,是谓治痈肿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凡刺有十二节,以应十二经。一曰偶刺,偶刺者,以手直心若背直痛所,一刺前,一刺后,以治心痹,刺此者傍针之也。二曰报刺,报刺者,刺痛无常处也,上下行者,直内无拔针,以左手随病所,按之乃出针,复刺之也。三曰恢刺,恢刺者,直刺傍之,举之前后,恢筋急,以治筋痹。四曰齐刺,齐刺者,直入一,旁入二,以治寒气小深者,或曰三刺,三刺者,以治痹气小深者也。五曰杨刺,杨刺者,正内一,傍内四,而浮之,以治寒气大博大者也。
六曰直针刺,直针刺者,引皮乃刺之,以治寒气之浅者也。七曰输刺,输刺者,直入直出,稀发针而深之,以治气盛而热者也。八曰短刺,短刺者,刺骨痹稍摇而深之,置针骨所,以上下摩骨也。九曰浮刺,浮刺者,傍入而浮之,以治肌急而寒者也。十曰阴刺,阴刺者,左右率刺之,以治寒厥中寒厥足踝后少阴也。十一曰傍针刺,傍针刺者,直刺傍刺各一,以治留痹久居者也。十二曰赞刺,赞刺者,直入直出,数发针而浅之出血,是谓治痈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