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齿者,骨之余。骨不外露,齿质乃骨而外露,故曰余。如唇为肉余、爪为筋余、发为血余,俱内藏者,余出而外露也。气则不言余,以气呼出可见耳。肾主骨,故齿属肾,言其本也。胃足阳明之入上齿龈,大肠手阳明之入下齿龈,言其经也。是故本病者多病齿骨,经病者多病齿龈。然有虚实风火虫蚀之不同,在诊之细为分别,则无不效。选方七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齿者,骨之余。骨不外露,齿质乃骨而外露,故曰余。如唇为肉余、爪为筋余、发为血余,俱内藏者,余出而外露也。气则不言余,以气呼出可见耳。肾主骨,故齿属肾,言其本也。胃足阳明之入上齿龈,大肠手阳明之入下齿龈,言其经也。是故本病者多病齿骨,经病者多病齿龈。然有虚实风火虫蚀之不同,在诊之细为分别,则无不效。选方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