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头发以下至背,骨长二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按、方剂:●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
●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此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小儿卫生总微论方》(公元 1158 年)宋.撰人未详.二十卷.自医工论至疵靥论,述小儿初生至成童的疾病,凡 100 论, 论后附方.
《小儿药证直诀》(公元 1114年)宋.钱乙(仲阳)着。三卷,上卷论证、中卷述医案、下卷记载药方,在儿科方面有不少创见 。
头发以下至背,骨长二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按、方剂:●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
●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此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