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凡疮不起者托而起之。不成脓者补而成之。使不内攻。脓成宜及时针之。若畏痛而不肯。又有恐伤良肉而不肯针。殊不知疮虽发于肉薄之处。若脓成。其肿亦高寸余。疮皮又浓分许。用针深不过二分。若发于背。肿高必有三四寸。针入止于寸许。况患处肉已坏矣。何痛之有。何伤之虑。怯弱之人。及患附骨疽。待脓自通。必致大溃不能收敛。血气沥尽而亡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凡疮不起者托而起之。不成脓者补而成之。使不内攻。脓成宜及时针之。若畏痛而不肯。又有恐伤良肉而不肯针。殊不知疮虽发于肉薄之处。若脓成。其肿亦高寸余。疮皮又浓分许。用针深不过二分。若发于背。肿高必有三四寸。针入止于寸许。况患处肉已坏矣。何痛之有。何伤之虑。怯弱之人。及患附骨疽。待脓自通。必致大溃不能收敛。血气沥尽而亡者